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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6-11-27 16:23浏览数: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国办发 [1999]47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 [2005]60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5]22 号)、天津市科委下发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35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6]46号)和津南区人民政府《津南区关于落实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津南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旨在推动本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区财政每年出资400万元,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区财政每年适当调整。


第四条成立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和科委、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项目申报、评估论证、立项、实施、管理及验收等具体工作的落实开展。


本资金在区科委设立专门账户。资金使用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研究确定,办公室负责提供项目情况研究议案,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创新资金用于我区技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资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支持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市场潜力大的项目。


(三)支持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的高技术服务型项目。


(四)支持初创期的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孵化器及科技孵化器内的优秀企业。


(五)对国家级、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等立项的项目进行资金匹配。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区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制造、技术研发、转让、服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绩优良的企业。


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并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政策导向。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企业须在津南区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须控股。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根据资助目标的不同,创新资金采用匹配资助和无偿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一)匹配资助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等立项的项目按市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匹配。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由区科委予以匹配资助。市科委对于属于市科委推荐的项目除已予以重点支持的外,一般按不超过国家资助资金 50% 的比例给予匹配,市科委匹配后,如果仍不满足国家的匹配要求,不足部分由区科委匹配资助;对列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市科委要求区科委匹配的,按市相关规定进行匹配。


   (二)无偿资助


用于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产品或技术的中试和产业化开发的风险性补偿,一般资助额度为 10 万元左右,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可适当增加,特殊需要时另定。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由区科委发布受理须知,确定支持的条件和重点,一般发布的时间为上年度末或本年度初。


    第九条符合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由申报企业提供);


   (二)《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报企业提供);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个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报送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其他附件(如项目相关技术和批准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在国家创新基金或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立项的项目,申请区匹配资金,需提交《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和天津市创新资金的全套材料。


第五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区科委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三条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区科委根据专家提出的评估或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立项情况议案,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申请匹配资助的项目可免于参加专家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区科委负责将当年支持的创新资金项目汇总,以发文的形式正式公布立项项目名单,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立项项目纳入区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区科委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天津市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上缴区科委。


第十九条区科委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区科委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区科委委托科技评估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评估意见经区科委审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准予正式结项。


第二十一条对于匹配资金项目,由区科委负责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结项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执行好、 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区科委上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天津市津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为了做好项目的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工作,组织好专家组的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相关工作,充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专项资金中2%的资金用于区科委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