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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6-11-27 16:14浏览数:71 

  为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本区企业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做大做优做强。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本意见的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

本意见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在我区注册经营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六)对科技型上市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市、区相关其他政策。

 (七)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工作,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除同样适用本意见的政策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八)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本区内已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或在区外成功挂牌上市之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纳税的,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十)其他减免企业相关税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等扶持措施参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5〕39号)执行。

 三、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组织保障

 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且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于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挂牌上市后向区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应材料,经审核认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发放补助资金,材料申报、审核认定、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管理办法、流程细则由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组织培训

 融合国内各方资源,联合百名创业导师,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专业团队进行管理,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进行专项培训。包括股份制改造流程、董事会秘书培训、做市案例分析、并购增发实操等,打造新三板资源专业整合平台。联合全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企业家,建立起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定期活动的创新型企业家俱乐部,并在此基础上打造天津市最具活力天使投资聚集地。

 五、其他事项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以及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在本区其他各类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支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本市颁布的新的政策规定不符,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