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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2016-11-27 16:13浏览数: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西区委、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持续引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巩固我区金融集聚优势,促进我区金融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形成金融机构高度集聚、新兴业态竞相发展、金融市场活跃繁荣、金融人才八方汇集、金融服务配套完善、金融生态健康良好的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我区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四)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交易所、金融超市、票据结算、信用卡业务、与银行合作的非众筹产品机构等。

   (五)新迁入金融企业。在外阜或其他区县注册经营的金融企业将注册地和经营场所迁入河西区并在河西区交纳税收的;或注册地在外阜及其他区县异地经营的金融企业将注册关系迁入河西区并在河西区交纳税收的。

   (六)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服务的金融中介服务法人企业;传统金融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设立的新型网络机构。

   第三章  鼓励标准

   第三条  新设立和新迁入金融企业:

   (一)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二)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属于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跨省市区域性(如华北地区、京津冀地区,下同)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属于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跨省市区域性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后台服务公司、分行级银行机构、总部型信托机构、分公司级保险公司、分公司级证券公司,结合其注册资本或开办营运资金,细分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

   (五)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各级金融企业,在我区辖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实际自用面积达到75%及以上),自在我区开业年度起(当年10月份以后开业的默认为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100%给予连续三年补助扶持。

   (六)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机构、总部型信托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500万元。

   (七)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地区总部及以上级别的保险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50万元。

   (八)对辖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地区总部及以上级别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100万元。

   (九)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各类金融后台服务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100万元。

   (十)鼓励各类金融企业为区域经济做贡献,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各级金融企业,自对河西区有经济贡献之日起(当年10月份以后发生贡献的默认为自次年1月1日起),结合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细分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企业额度为综合贡献值30%—60%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每年1000万元。

   (十一)在我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符合我区互联网发展方向,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已设立金融企业:

   (一)在我区内已注册经营且未享受过我区关于企业进驻补贴政策的各类各级金融企业,在我辖区内以自建方式扩大或更换办公用房的(实际自用面积达到75%及以上),自新建部分投入使用年度起(当年10月份以后投入使用的默认为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新办公用房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100%给予连续三年补助扶持。

   (二)在我区内已设立分行及以上级别且未享受过我区关于企业进驻补贴政策的银行机构,在我辖区内以购买方式扩大或更换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500万元;在我辖区内以租赁方式扩大或更换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500万元。

   (三)在我区内已设立地区总部及以上级别且未享受过我区关于企业进驻补贴政策的保险公司,在我辖区内以购买方式扩大或更换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在我辖区内以租赁方式扩大或更换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50万元。

   (四)在我区内已设立地区总部及以上级别且未享受过我区关于企业进驻补贴政策的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我辖区内以购买方式扩大或更换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在我辖区内以租赁方式扩大或更换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00万元。

   (五)对已在我区注册、正常经营的且对区域经济做出重大贡献(按照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综合贡献、增加额、增幅、基数等情况认定)的金融、新金融机构,以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值为依据,细分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年度综合贡献值总额的30%,每单位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和其他对企业发展有功人员。

   (六)鼓励在本区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金额1000万元。

   (七)对重点企业特别重大、情况特殊的事项,在执行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五条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一)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千分之六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主体作用,实时掌握金融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梳理和跟踪优质金融企业信息,预先形成重点金融企业储备库。

   第七条  每年度,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准备申报资料,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兑现。

   第八条  同一扶持对象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可从优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条款的扶持对象均应遵守国家、市、区的相关法规、法律,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

   第十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已在我区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金融企业中,已(应)执行我区其他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文件规定的,以我区其他政策文件为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扶持政策的企业,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若在我区经营期限未达到十年并迁出的,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河西区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