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为加快河西区楼宇经济发展,促进楼宇经济向“高端、聚集、特色”方向发展,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属地经济贡献,加快盘活空置楼宇资源,使楼宇经济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形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扶持对象及所需具备条件
(一)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开发企业应在河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合法经营,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含);
(二)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三)申请扶持的入驻企业应为在河西区注册成立并进行税务登记,符合河西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且在河西区商务楼宇内购买或租赁物业的企业;
(四)项目中介人是指引进项目,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使得项目成功落户河西区商务楼宇(即企业在河西区行政辖区商务楼宇内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实地办公)的第一信息人,包括个人或法人单位。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商务楼宇开发企业扶持标准
(一)鼓励开发企业自持产权,提升楼宇发展水平。对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投入运营的商务楼宇开发企业,自持物业达到60%以上,且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按其销售部分实现税收区级财政实得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自持部分,自正式经营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楼宇业主自持面积租赁市场价格的10%给予资金扶持,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企业需承诺自持该部分物业达到5年以上,如企业自持物业未满5年即对外出售,企业应退还之前已获奖励);
(二)鼓励引进优质企业,吸引国内外龙头企业来河西区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未达到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商务楼宇开发企业,如引进符合重点扶持产业方向且在商务楼宇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注册企业,按其销售该部分物业产生税收区级财政实得的8%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发展“亿元”商务楼。对自持物业的商务楼宇,如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年度留区税收的5‰给予楼宇管理方楼宇平台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商务楼宇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照年度留区税收的5‰给予楼宇管理方楼宇平台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未享受市认定的亿元楼宇政策扶持的商务楼宇,经主管部门认定每年给予楼宇管理方10万元的楼宇平台资金。
(四)鼓励发展特色(十佳)楼宇。对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同时楼宇内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按实际出租面积计算),且楼宇内我区纳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连续三年给予楼宇持有方或物业管理方10-3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楼宇整体盘活空置面积。对现在空置面积的商务楼宇,经认定空置面积后,给予盘活房屋面积租金15%的补贴。
(六)鼓励老旧楼宇进行提升改造,对连续三年实现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老旧商务楼宇,确需提升改造硬件设施的,且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可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七) 完善商务楼宇配套设施,优化楼宇经济发展环境。对自持物业的楼宇开发企业,在满足我市车位配比规划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再投资扩建停车场、设置立体停车场50个车位以上的,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每个车位5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建设员工餐厅等配套设施,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可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八)鼓励楼宇配合引进异地经营企业。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开展工作,将区外企业引入我区注册、纳税的,连续三年对楼宇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或引进企业给予企业所租赁房屋面积10%租金补贴;引导楼宇内在外区注册企业迁入我区注册纳税的,连续三年给予楼宇方或企业所租赁房屋面积10%租金补贴。并根据迁入企业的留区税收情况,给予迁入企业缴纳留区税收20%-50%的奖励,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商务楼宇物管公司扶持标准
(一)鼓励楼宇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对楼宇业主引进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签约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在河西区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二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属于一级资质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已销售由物管公司进行管理的商务楼宇,如符合条件,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扶持政策,对同一商务楼宇开发企业和物管公司不予以重复奖励。
(三)鼓励提高物业管理标准。对经相关部门认定,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称号商务楼宇,给予物管公司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物管公司协助政府共同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加强楼宇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积极协助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及协税工作且楼宇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物管公司,年终由区相关部门组织“优秀商务楼宇物管公司”评比,设置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扶持标准
在商务楼宇入驻的企业,对年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实得超过20万元(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鼓励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按成交价3%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租赁者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20%给予租赁者资金补贴。
(三)鼓励引进重大项目,被认定为河西区重点引进的大项目、好项目,特别是借助北京资源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企业及功能总部,可以专题研究,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项目方提出的子女入学、户籍等按有关政策给予帮助解决。
(四)鼓励在楼宇内成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对符合我区行业发展导向,在商务楼宇内成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政府支持项目并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按项目租赁面积给予30%的租金补贴,并给予平台建设资金5万元。
第六条 项目引进中介人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符合商务楼宇重点扶持产业,注册资本内资实际到位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外资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含)且在河西区商务楼宇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并实现税收的项目中介人,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在河西区商务楼宇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并实现税收的企业总部,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总部直属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中介人,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进在河西区商务楼宇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并实现税收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项目中介人,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服务楼宇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街道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盖章的奖励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务楼宇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各项奖励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年年初,由符合条件的各商务楼宇业主、企业、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准备申报资料,向区楼宇办提出申请,经区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条款的所有商务楼宇产权持有方、经营管理方、物业管理单位及入驻企业均应遵守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因非正常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河西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资格,并收回补贴款项 。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河西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已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可与区政府其它扶持奖励同时享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