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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产业扶持办法

2016-11-27 16:09浏览数:64 

 政策要点:

 一、扶持对象

 对在“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注册纳税,出租自有载体的产权单位;在“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注册纳税,由产权单位为管理“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内持有的载体,成立或委托的商业管理类企业;符合河西区产业导向、租赁或购买“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内载体的新注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总部或区域功能型总部、国际国内500强企业等可适当放宽扶持条件);在项目成功落户“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洽谈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的第一信息人给予扶持。

 二、载体产权单位的扶持标准

 (一)商务楼宇产权单位的扶持标准

 1、对持有商务楼宇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产权单位,自投入使用年度算起,按照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扶持。

 2、对持有商务楼宇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产权单位,引进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落户企业,且租赁面积占持有面积80%(含)以上的,自投入使用年度算起,连续三年按照其持有面积内,符合扶持对象条件企业年度留区税收总和的10%给予产权单位扶持。

 3、鼓励商务楼宇产权单位申报市、区亿元楼宇项目,对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亿元楼宇项目的商务楼宇,优先给予扶持。

 (二)商业载体产权单位的扶持标准

对持有商业单体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产权单位,自开业年度算起,按照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扶持。

 (三)商务商业停车设施的扶持标准

对持有地上、地下车位,实施绿色新能源改造的企业,按照市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优先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三、载体管理公司的扶持标准

 对载体产权单位成立或委托的酒店管理、商业运营等类型的企业,自企业注册年度算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年度留区税收的20%给予扶持。

 四、租赁或购买载体的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租赁办公载体

 1、对租赁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2、对租赁商业载体面积在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年度租金的5%给予补贴。

 (二)鼓励企业购买办公载体

 1、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成交价的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

 2、对一次性购买商业载体500平方米(含)以上开展自主经营活动的,按照成交价3%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

 五、落户企业的扶持标准

 (一)对新注册企业的扶持标准

 自企业注册年度算起,连续三年以企业年度留区税收5万元为计算起点,给予10%至40%的扶持。

 (二)对重点纳税企业的扶持标准

 对注册三年以上的老企业,按照《河西区支持重点企业引入和发展的扶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区外转入企业的扶持标准

 对税务关系迁入“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或成立同投资方同法人同业务的区外企业,自企业税务关系迁入或注册年度算起,连续三年按照年度留区税收的50%给予扶持。

 六、重点产业扶持标准

 (一)金融产业扶持标准

 1、对天津地区分行级银行总部(或相当于此级别的全国性二级总部、总行直属的事业部及功能中心等)给予租赁面积三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三年房租的资金扶持。本项所包含的各类银行机构扩大经营面积,自新租赁或购买合同签约之日起,继续享受三年房租补贴或同等金额的资金扶持。

 2、对银行总行,在执行本款第1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3、对银行以外的符合河西区金融业发展导向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或相当于此级别的全国性二级总部、全国总部直属的事业部及功能中心等),可给予租赁面积一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可给予相当于一年房租的资金扶持。

 4、对银行以外的符合河西区金融业发展导向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全球、全国总部,在执行本款第3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入驻“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的金融企业除享受本款规定的相关支持外,还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中介服务业扶持标准

 1、对国际知名和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20 位的中介机构建立地区总部的(须含结算中心,下同),给予租赁面积一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一年房租的资金扶持,并可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双倍扶持。

 2、对国际知名和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20位的中介机构的全国总部,在执行本款第1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3、全国前100位知名中介机构的地区总部和天津市前50位的知名中介机构的总部,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双倍扶持。

 4、全国前100位知名中介机构的全国总部,在执行本款第3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三)吸引具有综合商社功能的大型商贸企业落户,促进高端商业与文化创意、主题展览展示等活动的融合,鼓励企业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国际化、综合性、生态型现代商业中心区。扶持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鼓励高成长型科技服务业落户“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加快“北方工业设计之都”相配套的设计研发服务体系建设。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可连续三年根据区域经济的贡献率大小给予扶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除享受市、区相关政策外,对“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内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再一次性扶持10万元;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再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五)在“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内着力打造“文化+产业”的“平台经济”,支持文化与金融、科技、高端工业等产业融合。对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河西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双倍扶持。其它扶持政策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六)鼓励上市企业落地,利用“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载体配套优势,鼓励“天津总部+外部生产基地”发展模式,优先安排资金给予支持;自总部设立年度算起,可连续三年根据区域经济的贡献率大小给予扶持。

  七、项目中介人的扶持标准

 (一)对引进符合“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产业导向,租赁载体500平方米(含)以上且租期超过两年的项目中介人,按首月租金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引进符合“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产业导向,购买载体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照总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政策落实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为五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由河西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