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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陈塘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资助管理办法

2016-11-27 16:03浏览数: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河西区委 河西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陈塘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推动陈塘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由陈塘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投促局、区中小企业局、区楼宇办、区金融办、区人社局为成员单位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政策资格评审。其中陈塘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政策认定,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政策相关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园区政策覆盖区域内,符合以科技金融、工业设计为特色产业,以电子商务、光电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产业发展导向,推动园区产业创新发展的企业、项目及个人。

 第二章 提升科技源头创新能力

 第四条 对园区内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符合“2+2”产业体系的,经评审工作组审核同意后,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研发、运营经费支持。

 第五条 对园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项目,经评审工作组认定立项,对该产学研项目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经评审工作组认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国家重大计划并落户园区的产学研一体化攻关项目,给予贷款适当的贴息支持。

 第六条 对经市科委备案,园区内孵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管理制度健全的、实际运营情况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区科委认定后,每年给予不超过承租载体租金50%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加强科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提高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成功率,经评审工作组认定,每成功孵化一家在园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奖励孵化器1万元。

 (2)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非在孵企业,按其年纳税额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在孵企业,视具体情况,对孵化器给予适当奖励。

 (3)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成功上市,并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其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平台 可获取财政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对园区内成功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研院所、企业,并在区科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科技成果所得收益的10%-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促成专利技术成果在园区内转化的推广机构、中介机构,按照技术转让金额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其当年研发经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鼓励支持园区内传统企业在“互联网+”方面的转型升级,对其用于转型升级所需的研发、专利、平台建设等投入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应用,经评审工作组认定,对园区企业的技术示范性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园区内实施产业创新标准化战略的企业进行奖励。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0万元。

 (2)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4)围绕园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被授予国家标准化单位的,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对重大专项项目按照不超过30%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向园区内企业开放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信息、检测、咨询等平台。上述开放的平台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开放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经评审工作组认定的开放平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定期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平台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完善园区投融资体系

 第十五条 经评审工作组认定,园区内改制上市、进入各类融资试点平台的企业及相关保荐机构,按照《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园区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经评审工作组认定,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用于园区企业的风险投资,按其投资额给予1‰-3‰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或金融类服务机构,经评审工作组认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1)贷款风险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2)对担保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对按其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的,经认定,给予担保贷款净损失40%以内的补贴。

 第十八条 对在园区内新成立的,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融资、担保、证券、保险、信托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按照《河西区“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产业扶持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章 聚集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十九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其科技成果在园区实施产业化并实现投产),在项目投产年度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园区内达到条件的优秀企业家(所负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优秀科技人才(所主持科研攻关的产品获国家或市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或列入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且产业化产品实际新增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指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家领先,或国家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带动该产业的发展)利用其发明专利在园区创办项目并控股,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科技项目,经评审工作组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五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专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入驻园区,对在园区办公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1)对园区内按照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给予50%房屋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米,补贴期限3年,对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按园区均价给予20%补贴。

 (2)对园区内的生活配套类服务业,给予30%的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米,补贴期限3年,对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按园区均价给予10%补贴。

 (3)对于引进园区重点扶持产业项目,注册资本内资实际到位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资实际到位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注册在园区内、实际经营、实现税收项目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十四条的平台外,鼓励园区其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金融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质量检测、物流配送等),根据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经评审工作组认定后,每个平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注册在园区内,建设、购买、租赁商务载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对在园区核心区(陈塘科技商务区)内,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商务载体的企业,参照《河西区“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产业扶持办法》给予支持。

 (2)对在园区政策覆盖区域内,购买、租赁商务载体的企业,参照《河西区“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产业扶持办法》给予支持。

 (3)重点引进企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所涉及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项目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

 (1)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项目或个人,按要求向管委会提交相关申报及证明材料;

 (2)管委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协调评审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3)复审通过后,由管委会提出扶持意见,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4)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后,管委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内持续经营5年以上并依法纳税,未满5年迁出园区的应退回资助资金。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并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其他各类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对享受政策企业的日常情况进行了解,并适当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各项奖励和支持,如市、区现有政策同时有规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