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简要说明2016-11-26 17:58浏览数:55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将贯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要求,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目标。 申报条件 (一)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以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科技部《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见附件)要求的项目。 (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由中方控股;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见附件);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三)不支持的对象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已列入我市或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项目指南(见附件)中明确当年不支持的项目。 备 注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根据申报支持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已列入过国家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相同内容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 已获得国家和天津市创新基(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申报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