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常见问题2016-11-26 15:36浏览数:54次
问题: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 解答:(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作品著作权的一种,国家有对此项权利有更加明确法律规定和制度条文。 问题: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解答: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各类作品的保护期的规定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问题:版权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解答:《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作者即拥有版权,但是由于作者授权不当、作品发表方式不当等诸多原因,其合法版权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对此,有如下方式可以切实保障您的版权: (1)申请国家版权局认可的版权登记。委托办理版权登记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规费,代理费是代理公司收取的费用,规费是交给国家商标局的费用; (2)通过纸质图书、电子音像、互联网进行出版; (3)向地方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内部资料准印证; 此外,为保护版权,作者需要注意: 不要将全部的版权作品发放到网上; 不要将全稿交到除出版社/杂志社/报社之外的第三方手中; 不要轻易公布自己的选题和创作计划、构想; 不要将自己的版权全部授予使用方(需要将数字/电子音像/图书版权、简体/繁体/英文等字体版权、全球/大陆/台湾/日/韩版权分开授予版权使用者)。 问题: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解答: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下列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问题: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吗?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几种?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情况。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声明:以上问题问题和解答均为从互联网上收集,对相关问题做出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解答,且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如因任何形式使用或采纳本文所载内容而造成相关损失的,天津正能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 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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